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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艺术表演团体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1.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的表演人员执行艺术表演人员艺术结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2.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的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制度,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3.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的党务工作人员及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4.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的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三-1)。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2)。
  5.文化艺术表演团体中的工程技术、卫生技术、图书、翻译、经济、会计、统计等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四、津贴
  (一)津贴是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应与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津贴的发放要以考核为基础,与创作演出的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能平均发放。
  (二)津贴的实施,按国家规定占工资总量的40%比例发放,上级实行总量控制、政策指导,由单位自主分配。各院团在核定出本单位的津贴总额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项目、档次、标准及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可根据创作、排练、演出和管理工作各自的特点设立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领导职务津贴等津贴项目。
  1.表演档次津贴。表演档次津贴占工资构成的20%,由表演团体总体掌握,根据演员、演奏员、指挥等专业人员在舞台演出中担任的角色和表演水平确定。表演档次分为领衔主演、主演、次主演、演员、演出辅助人员五个档次,根据艺术表演团体的规模和整体艺术水平的高低,每个表演档次设立甲等、乙等、丙等三个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表演团体根据国家规定的津贴比例和实际情况制定,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艺术表演人员的表演档次,由所在单位根据艺术表演人员在舞台演出中担任的角色和表演水平,一般每两年确定一次。艺术表演人员根据所确定的表演档次,领取相应的表演档次津贴。对于在确定档次之后表演艺术水平提高的人员,要相应提高表演档次津贴;对于表演艺术水平降低或因本人原因长期不参加演出的表演人员,要相应降低或取消其表演档次津贴;对于因年龄等自然条件不适宜担任主演以上角色的舞蹈、杂技、武功等演员的表演档次连续保持五年以上的,音乐、戏剧等表演人员的表演档次连续保持八年以上的,可相对固定下来;对于社会公认的著名老艺术家,可按其历史表演水平确定表演档次津贴。曲艺、杂技等不适宜按领衔主演、主演、次主演、演员、演出辅助人员划分档次的,其津贴也可划分为五档,档次的名称和具体设置办法,由单位根据其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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