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事部、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艺术表演团体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2.演出场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占工资构成的20%,由表演团体总体掌握分配,根据艺术表演人员实际参加的演出场次多少计发。演出场次津贴,按表演人员参加的自然演出次数(参加一次演出为一场次)计算,多演多发、不演不发。
  3.文化艺术表演团体中的编剧、导演、作曲、舞台美术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发放办法。
  4.文化艺术表演团体、艺术院校中的舞蹈、杂技、戏曲武功及管乐演奏等人员继续实行艺术工种补贴。
  5.领导职务津贴。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依照职务高低和所负责任的大小确定。不担任领导职务时,该项津贴即行取消。在集中主要精力做好领导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对兼做创作、表演、艺术研究工作的,在领取领导职务津贴的同时还可根据从事创作、表演、艺术研究的实际工作量,发给相应的津贴。
  6.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适用于艺术表演团体行政人员,以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担任科以上实际领导职务的行政人员,其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标准要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7.技术工人岗位津贴。依据技术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技术水平、岗位差别确定。
  8.普通工人作业津贴。依据艺术表演事业单位普通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工作表现予以确定。
  9.在其它行业执行艺术专业职务序列的人员其津贴可根据本行业的工作特点设立,在工资构成所规定的比例内,自行制定分配办法和具体标准。
  (四)上述津贴制度建立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部分,可与新设津贴合并使用。
  五、奖励制度
  奖金也是新工资制度中活的部分,根据艺术表演团体的实际情况,对做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人员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
  1.对繁荣和发展文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文艺工作者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2.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艺术专业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办法另定)。
  3.从1994年起,对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当年12月份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
  六、正常增资制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