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升级。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凡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人员,一般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升级。对个别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
2.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工作人员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时,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工资从任命或聘任的下月起计发。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1.取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新参加工作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他各类学校毕业生均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长学制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可适当高定。
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按确定或受聘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各类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对于在校期间已在大型国内外艺术比赛中获奖或在舞台演出中已经担任主演以上角色的艺术院校毕业生中的优秀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再实行见习期,直接确定艺术职务,领取相应的艺术职务等级工资。
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具体实施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八、工资管理体制
1.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其经费来源按现行渠道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在提高用人效益的基础上,编制内节余的工资总额,由单位自主使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要保持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相对完整,不得使用包干结余工资总额改变现行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九、工资改革的实施
1.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由现行工资制度向新工资制度过渡的具体套改办法,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统一规定执行。
2.艺术表演人员现聘任为艺术一、二、三、四级的,仍按现行职务进行工资套改。其中,现聘为艺术三、四级,工资低于113元和82元的,可以直接按套改杠线,进入相应的工资档次。艺术五级职务,主要用于地县表演团体在社会上新招收和自培的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