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事业单位
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
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薪发〔1994〕18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地震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地震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4年5月12日
地震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地震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此次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限于各级地震局(办)所属地震监测台站、分析预报中心(室)以及科学研究、野外地质勘探、测量、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正式职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机关,根据其职能,由于实行职级工资制度,因此不再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地震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地震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员职务和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制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各类人员工作特点,实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的差别。在各单位工资总量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