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根据技术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技术水平、岗位差别确定。
6.普通工人作业津贴。根据普通工人实际工作数量、工作表现确定。
(四)上述津贴建立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可与新设的津贴合并,由单位自主使用。
(五)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以及为特殊行业建立的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奖励制度
(一)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二)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地震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重奖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一九九四年起,各单位对各类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六、正常增资制度
(一)地震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考核每年一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对考核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一月份起发给。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地震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增加工资的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取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他各类学校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初期工资和见习期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长学制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可以适当高定。
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按任命或受聘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各类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分配到边远、艰苦地区和艰苦地震观测台站工作的各类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具体实施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和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定级工资标准,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