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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工资管理体制
  (一)经费渠道。全额拨款的地震事业单位,其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活的部分以及国家规定年终奖金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列支。差额拨款的单位一部分靠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一部分自筹解决。
  (二)地震事业单位在严格定编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减工资总额,编制内节余的工资总额由单位自主安排使用,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搞好内部分配,调动职工积极性。实行工资总额包干,要保持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相对完整,不得使用包干节余工资总额改变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九、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
  (一)地震事业单位由现行工资制度向新工资制度过渡的套改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地震部门所属的教育、科学研究、野外地质勘探、测量、新闻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分别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以及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执行。
  (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照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可适当低定职务工资;高定或低定职务工资,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管理职务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可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确定。
  (四)尚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的工资套改办法,按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五)地区津贴制度和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及工资变动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及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并参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十、组织领导
  地震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在京事业单位,由人事部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局具体实施。京外单位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级地震局(办)组织实施。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在党的“十四”大精神下进行的,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各级人事、地震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按国家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政策执行,保证这次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附表:一、二、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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