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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该院审委会少数意见认为,仲裁庭仅是把99合同、01合同的货款作为在确定江阴公司的经济损失的考量,而非对该两份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处理;99合同、01合同的签约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因此,仲裁庭的裁决不构成超裁。
  该院审委会倾向性意见:[2004]中国贸仲沪裁字第177号仲裁裁决已构成超裁,应予撤销。
  三、本院审查意见
  本院审委会多数意见同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多数意见,认为:[2004]中国贸仲沪裁字第177号裁决系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裁决,对于该仲裁裁决是否应予撤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根据该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经审查,江阴公司仲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中,包括了99合同和01合同的内容,且在向仲裁庭明确经济损失的具体构成时,将这两个合同的货款总额计50万元人民币和1.19亿日元作为其直接经济损失,可见江阴公司欲将三个合同一并仲裁解决的意图是明显的。仲裁庭既认定三份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又将99合同和01合同项下的货款作为确定96合同经济损失的依据,显然自相矛盾。反之,如果仲裁庭认为其将99合同和01合同的货款损失作为衡量江阴公司因96合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做法是正确的,那么,只能理解为仲裁庭事实上审理了99合同和01合同,并处理了这两个合同所涉的货款.实现了江阴公司将三个合同一并仲裁解决的意图,因此构成了超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04]中国贸仲沪裁字第177号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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