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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司局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农业部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农业部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 办公厅、人事劳动司、驻部监察局负责农业部信息公开考评工作。

  第三十条 各司局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办公厅报送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办公厅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农业部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考评采取随机抽查与定期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考评每两年进行一次。

  信息公开定期考评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随机抽查程序:

  (一)制定信息公开抽查方案,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二)采取实地检查、问卷调查以及访问服务对象等方式,了解检查对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评议总结,形成检查报告,并存档作为定期考评的基础资料。

  第三十三条 信息公开定期考评程序:

  (一)办公厅、人事劳动司、驻部监察局组成考评小组,制定考评方案,明确考评对象、重点和方法,并向被考评对象发出考评通知;

  (二)考评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采取实地检查、问卷调查、访问服务对象以及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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