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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青团中央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在全国个体劳动者中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共青团中央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在全国青年个体
 劳动者中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通知
 (工商办字<1994>第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团委、个体劳动者协会: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共青团中央在全国青年中实施的“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视和支持,江泽民总书记为这项活动题字,热切鼓励全国各条战线的广大青年积极参加。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青团中央、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决定,从1994年下半年起,在全国青年个体劳动者中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青年文明号”是指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青年岗位。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广大青年个体劳动者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守法经营,优质服务,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创业精神和敬业意识,全面提高青年个体劳动者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技能,展现当代青年个体劳动者的精神风貌和道德情操,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基本条件
  “青年文明号”集体(岗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本人年龄不超过35岁,请帮手,带学徒的,帮手、学徒80%以上为35岁以下的青年;
  (二)集体(岗位)中的青年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三)集体(岗位)中的青年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具有较高的服务技能,服务质量好;
  (四)在生产经营中做到诚实劳动,注重信誉,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社会评价良好;
  (五)致富不忘国家,一贯乐于助人,扶贫济困事绩突出,为发展当地经济作出显著成绩。  
  三、实施意见和要求
  (一)“青年文明号”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旗、区)四个等级,由同级团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联合命名。“青年文明号”从申报、考核到命名、挂牌、复查,都要力求制度化、规范化。对命名的“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经考核不符合标准的,要予以撤销。连续三次保持同一等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可获得一个永久性奖杯。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个体工商户本人,可被推荐参加青年最高荣誉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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