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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第二、“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坚持做好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工作和特殊工种的考核、发证工作。这是当前抑制事故多发的重要环节之一。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已进行了十年的时间,实践证明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1993年底我部和原国务院经贸办根据国务院研究劳动安全监察与综合管理问题的会议精神,明确规定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工作按劳动部《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执行。各地结合实际,也都有相应的规定,所以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工作要按上述规定继续抓好。特殊工种的考核、发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于违反《矿山安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而发生的矿山事故,必须认真进行调查。对于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而一味冒险蛮干,或扰乱矿山安全工作秩序的有关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遵循《矿山安全法》、国务院34号、75号令及劳动部依法所作的解释。要根据劳动部、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总工会《关于必须严肃查处煤矿重大恶性事故的通知》精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当前尤其要克服和制止有法不依,或过份强调行业特殊,导致一些事故久拖不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的现象和行为。
  第四、要总结《矿山安全法》执行一年来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尽快制定和完善矿山安全监督、监察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三、各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要通过《矿山安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进一步完善和调整行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程、规定,使之符合《矿山安全法》的规定,并扎扎实实地落实《矿山安全法》所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职责。要认真分析当前事故频繁的原因,研究相应的技术对策和新形势下安全管理工作的对策,并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扭转当前矿山安全状况不好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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