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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有关问题的决定》[失效]

  (一)在开展业务中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从业人员遵守业务规则情况;
  (三)履行委托合同情况;
  (四)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从业人员培训和变动情况;
  (六)发证机关要求检查的其他情况。
  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代理记帐机构,应当按上述规定,在年度终了后向发证机关报送有关年检材料。
  七、对通过年检的代理记帐机构,发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检代理记帐机构。
  八、发证机关在年检中发现代理记帐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并收回其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一)从业人员数量不足,业务素质差,不按照发证机关要求进行人员补充和业务培训的;
  (二)业务不规范,或者不认真履行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给委托人和国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三)转让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或者拒绝接受发证机关管理的;
  (五)在开展业务中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
  九、发证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将其发证和年检情况汇总报上级发证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汇总本地区各级发证机关的发证和年检情况,并报财政部。
  十、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代理记帐机构,也应到当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申请表填写说明,申请表略。

                填表说明

  一、凡申请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单位,应当填写此表。此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由发证机关印制。
  二、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机构负责人姓名:指对代理记帐业务活动全面负责的领导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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