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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试行)

  (十一)与计划有关的培训、演练和演习程序;
  (十二)保安设备的类型和维护要求,即确保得到检查、测试、校准和保养的程序;
  (十三)与港口设施和其他船舶协调的程序;
  (十四)建立、保持和更新危险货物或者财产及其地点清单的程序;
  (十五)自身要求签署《保安声明》的条件以及如何处理港口设施提出《保安声明》要求的做法;
  (十六)与未取得《港口设施保安证书》的港口,或者未取得《国内船舶保安证书》的船舶发生界面活动以及与固定、浮动平台或者就位的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进行界面活动时将采取的程序和保安措施。
  (十七)保安活动内部审核、《船舶保安计划》的评审与更新及保安活动评审的程序。
  第十九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经授权的检查人员确需通过审查船舶保安计划的相关要求以验证船舶符合本规则及相关规范要求的情况外,《船舶保安计划》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 如果同一公司所有、租赁或者管理的船舶的种类,船舶结构、通信、报警、消防、救生等主要设备相同或者相近,事先取得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共同制作一份《船舶保安计划》。

第四节 对保安员和有关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要求,完成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船舶保安培训,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公司和船舶的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要求,经过相应的培训,具备履行其担任职责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保安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
  (二)确保《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定、提交批准以及随后得以实施和维护;
  (三)确保对《船舶保安计划》进行适当修改,以纠正缺陷并符合各船舶的保安要求;
  (四)安排对保安活动进行内部审核;
  (五)安排船舶进行初次和后续的审核;
  (六)确保负责船舶保安的人员受到适当的培训;
  (七)确保船舶保安员和有关港口设施保安员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
  (八)及时接收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船舶保安信息,并确保将信息及时传递到公司所属船舶;
  (九)若采用了姊妹船或者船队的保安计划,确保每条船舶的计划均准确反映该船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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