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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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应税消费品名称 │石脑油、 │润滑油 │燃料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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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 -- │ -- │
│计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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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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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期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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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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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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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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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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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数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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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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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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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税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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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同时又生产应│
│税消费品的,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扣除已纳税款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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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期应税消费品的产出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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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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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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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和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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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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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润滑油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填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当期收回委托加工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外购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期初库存外购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当期购进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期末库存外购石脑油、润滑、燃料油油数量)
四、本表“以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同时又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的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数量×收率×适用税率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的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为本期外购及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的合计数,即本表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应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项目一致。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
名称
项 目
| 汽油
| 柴油
| 石脑油
| 溶剂油
| 润滑油
| 燃料油
| 航空煤油
| 合计
|
适用税率
(元/升)
| 0.20
| 0.10
| 0.20
| 0.20
| 0.20
| 0.10
| 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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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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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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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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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成品油类应税消费品受托加工方填写。
二、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为升。
三、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计算公式为:
汽油、柴油,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的规定,航空煤油暂不申报消费税。
四、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3
成品油销售明细表
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成品油名称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销量
| 销售额
| 购货方纳税人名称
| 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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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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