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外交部、教育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成立全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协调指导小组的通知
(国图宣教管[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外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商务局(厅),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工作,经国家测绘局、中宣部、外交部、教育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研究,决定成立全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协调指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调指导小组由国家测绘局、中宣部、外交部、教育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组成;协调指导小组组长由国家测绘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国家测绘局、中宣部、外交部、教育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主管司(局)领导同志担任;协调指导小组成员由协调指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处领导组成。协调指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协调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全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工作。
(二)研究、制订全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地开展工作情况。
(四)汇总、通报各地开展工作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三、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
联系电话010-68339040 010-68314767(传真)。
四、为便于工作,今后以“全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协调指导小组”名义印发文件,由国家测绘局代章。
五、请各地在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