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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1994年9月13日 国税发[1994]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所有内资企业均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对原实行各种承包办法的企业发生亏损的弥补问题,现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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