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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抗震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第七条 震前预防工作包括:
  (一)编制、实施和修订企业抗震防灾规划;
  (二)建立以现行生产体制为基础的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培养一支抗震防灾技术和管理队伍;
  (三)对已建工程全面进行抗震鉴定,对需加固的应尽快完成抗震加固,对无加固价值的危险建筑、临建工程要有计划拆除;
  (四)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应按现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并保证施工质量;
  (五)制订生产岗位和专业指挥系统以及震时的应急措施;
  (六)普及地震、抗震、防震知识。
  第八条 震时应急工作包括:
  (一)地震发生后,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应迅速到岗,尽快实施防震防灾的指挥抢修、抢险工作;
  (二)保证通讯设施完好,使内、外、上、下主要信息联络畅通;
  (三)及时、准确实施震时安全生产或安全停车预案,以防止次生灾害发展或控制次生灾害蔓延的紧急处置措施;
  (四)实施抢险救灾、人员疏散、物资供应等各种抗震应急对策;
  (五)对可能造成扩大灾情、次生灾害蔓延和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以及可能成为恢复通讯、供电、供水、供气和交通障碍的关键设施应果断采取措施进行排险和抢修,控制灾情发展;
  (六)做好恢复生产前工程设施的严格检查。
  第九条 震后恢复工作包括:
  (一)迅速处理震损工程临时性加固、封闭或拆除;凡经鉴定需要拆除的工程要经上级抗震防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按《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进行灾情的调整、统计和核实;
  (三)总结震害经验,结合企业的发展,编制恢复和重建的规划与计划;
  (四)生产系统破坏较轻的应组织力量迅速恢复生产;破坏严重的,其恢复及重建规划应经专家论证和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为提高企业综合抗震能力,下列企业都应编制企业抗震防灾规划;
  (一)形成独立工矿区的企业;
  (二)大型联合企业;
  (三)地震破坏后有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企业;
  (四)对国计民生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其它企业应根据企业特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同地方抗震防灾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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