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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的通知
 (1992年4月3日 建设部建施字第189号文发布)


  根据一九八九年建设部二号令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们对全国施工企业进行了资质认证工作,将现有的施工企业划分为具有独立承包资格的施工企业和只能提供工程分包和劳务的非等级施工企业,实现了企业组织结构宏观调整的第一步目标。
  目前,随着施工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企业增强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能力,并总承包了一批建设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以实现工程项目总承包为宗旨的企业集团也相应地发展起来,并已开拓了国内外市场。为适应这类企业的发展,加快改革步伐,实现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第二步目标--就位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特制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试行。
  本规定只适用于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由于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缺乏经验,请你们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本《规定》。

  附:     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三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三级。
  第四条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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