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承包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登记的营业范围内总承包。
  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大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中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普通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具体承包工程的范围,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一、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独立承包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工程时,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证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通过投标承揽任务,也可以直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揽任务;可以实行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总承包,也可以进行分阶段的承包;可以独立进行总承包,也可以与其他单位联合总承包。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承包范围从事总承包活动,不得无证或者越级总承包工程。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依法开展总承包活动,不得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前款所称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一)申请资质等级隐瞒事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无证或者越级承包工程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