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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1年1月7日 建设部建城字第8号文发布)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工作,提高车辆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我部制订了《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报部城建司。

  附: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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