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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1991年12月26日 建设部 财政部以建综字第858号文发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相继作了较大变革,城市公用事业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会计处理方法也相应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为了适应企业经济核算的需要,统一和完善会计制度,便于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建设部、财政部共同对现行的《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试行本)进行了系统的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辖地区城市公用企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公用事业的自来水、燃气(包括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等,下同)、热力、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轮渡、地铁等,下同]等企业(包括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城市公用事业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商业、施工单位执行相应的行业会计制度。
  二、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并参照财政部《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结合城市公用事业企业特点制订。
  三、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各地区企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不要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本制度对企业的记帐方法,统一规定采用借贷记帐法。
  五、企业应按本制度和上级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违反计划、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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