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2月2日 建设部建城字第45号文发布)
根据《
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制定<
国务院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部制定了《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作了相应的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城建司。
附: 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污染治理是国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的公用事业之一。城市集中供热是污染治理和节约能源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保证这一政策的实施,现按
《决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制定<
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城市集中供热是指由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网供给一个城市或部分地区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集中供热方式包括热电联产、集中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
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由热源、热网、热用户三部分组成。
城市集中供热的规模:大、中城市供热能力在7兆瓦以上(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供热能力在3兆瓦以上(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工业供热能力不得小于7兆瓦(锅炉单台容量不小于10吨/时)。
我国的城市集中供热始于五十年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尤其是国务院以国发〔1986〕22号文件转发《
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报告》以后,城市集中供热事业有了较大发展。在电力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下,随着我国热电事业的发展,推动了城市集中供热的发展。截止到一九九0年底,全国已有117个城市建设了集中供热设施,供热面积达21263万平方米,三北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12%,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和发展,在节约能源、治理环境、减少污染、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明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