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灾县医疗机构设施、设备毁坏严重,医务人员伤亡很大的,除灾区省级卫生部门负责在省内调配医疗力量外,支援省(市)要帮助其建立临时医疗设施,添置必要的诊疗设备,派驻一定数量的医务人员,在县、乡临时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服务,并到农村开展巡回医疗。
(五)至2008年7月底,受灾县、乡和灾民安置点要普遍建立医疗服务体系,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到9月底,全面完成灾区县、乡临时医疗机构建设,基本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秩序;到今年年底,灾区医疗服务体系全面恢复,临时业务用房、基本设备和技术人员配备比较齐全。县级医疗机构具备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诊疗能力,能开展常规的妇产科、骨科、普外科手术,可及时处理农药中毒、溺水等常见中毒、损伤疾病,满足常见传染病的分诊、隔离治疗要求和能够开展妇幼保健常规服务。乡镇卫生院具备急诊、转诊功能,可进行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助产技术服务,能够定期到农村开展巡诊。
(六)卫生部根据需要继续派出重症医学、感染、药学专家和专科(血透、ICU)护理人员在四川各重症伤员集中收治医院提供技术支持。
四、卫生防疫工作对口支援任务
(一)各支援省(市)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做好对口支援防疫、监督队伍的选派工作,并与受援县的卫生防疫、监督队伍密切配合,避免出现空白。
(二)各支援省(市)派出的卫生防疫人员中,原则上流行病专业人员应占40%,消杀灭专业人员占15%,其他卫生专业人员占20%,实验室人员占15%,健康教育人员占10%。队员中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人员分别占15%、55%和30%。
(三)各支援省(市)派出的卫生监督人员中,原则上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应占70%,饮用水卫生监督人员占30%,其中要有熟悉快速检测和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人员。
(四)各支援省(市)卫生防疫人员要会同当地疾控人员,共同开展灾民安置点公共卫生状况与需求的持续评估;指导做好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营养和食品卫生工作;加强对传染病监测、暴发调查与控制的指导;尽快恢复重大疾病、免疫规划疾病、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常规公共卫生服务;逐步恢复公共卫生实验室检测能力;指导做好科学消毒工作;有效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与管理。
(五)灾区卫生监督工作要突出重点,切实做好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和介水肠道传染病。要重点加强灾区城镇集中供水以及灾民集中安置点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加强灾区集中供餐单位餐饮原料采购、储存、加工以及餐饮具消毒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恢复重建期间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加强灾区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各支援省(市)卫生部门要帮助受灾地区尽快恢复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能力以及食品和饮用水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加强对当地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促进当地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确保灾区卫生监督工作有效、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