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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4月6日 建设部建设字第201号文发布)


  为加强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统一管理,促进软件产品的开发和应用,逐步形成建设领域的软件产业,现印发《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附:      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的统一管理,促进软件的开发和应用,逐步形成建设领域的软件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中各类软件的管理。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各部委中主管建设领域软件的部门、建设部各有关司(所)和建设部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办公室,均为建设领域软件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为促进软件开发工程化、规范化,保证软件的可靠性和可维护性,软件开发和开发过程和管理都必须符合建设部发布的技术标准《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为保证软件的功能、性能和质量达到合格标准,软件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软件开发的委托部门或单位组织验收。
  第六条 软件验收必须按照《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工程技术规范》中关于软件验收的规定进行。软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提供使用。
  第七条 凡经验收合格,且在理论、技术、功能或性能等某一方面具有较高水平的软件,均可向建设部或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第八条 软件鉴定应按建设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或开发者所在地区或部委科技部门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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