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先后申请不同系列不同规格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后申请产品除要做产品质量和可靠性检测外,(按第十四条第2项办法)只做与已检产品系列不相同的质保体系项目审查,检查评分表仍按不同系列不同规格分别填写。相同项目得分应以已检规格产品得分计入评分表,并以此数据参加评审。若企业要求做质保体系全项目检查,则评分表应按实际得分填写。
第十五条 经检查,评审符合第二章规定的产品,由建设部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登报公布”;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允许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顿,再次提出申请,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四章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六条 升降机生产许可证由建设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管理,其职责是:
1.组织制订、修订升降机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2.审批升降机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组织检测、审查、评审和定期复查等工作;
4.办理升降机生产许可证发放和注销。
第十七条 升降机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四年,从许可证批准之日算起,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应在有效期满六个月之前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更换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原许可证到期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凡有关升降机的现行标准做了重大修改或产品性能有重大改进,都应向主管部门和发证单位申报,根据具体情况而发证单位确定是否应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审。
第十九条 根据
《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规定,升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编码方法如图所示:
XK 21 0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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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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