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
《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1项的规定,“应本着尽量减少申请许可证企业开支和收费单位不盈利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2.升降机生产许可证的费用统一规定为:
①产品检验费;
②审查人员差旅费;
③管理费(包括申请费、会议费、资料费)。
三、收费标准
1.第一次审查按“第一次审查收费标准表”执行。
2.第一次审查不合格,第二次审查按第一次审查收费标准的80-100%收费。
3.在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并需要进行复审时,如责任在评审组一方时,应免收复查费;如责任在企业一方时,应按第一次审查收费标准的80%收取复查费。
4.企业同时申请不同规格(型号)多个产品生产许可证时,从第二个规格(型号)产品起,按第一次收费标准的60%收费(产品检测费按100%收费)。
四、费用管理
1.发放升降机生产许可证应收取的费用,由各申请许可证的企业缴纳给建设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提取规定的比例上缴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时由管理费中抽出15-20%由部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划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许可证办公室使用。
2.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发放升降机生产许可证的工作(包括检测、评审、资料、会议、管理等费用开支),不得挪为它用。
3.企业缴纳的许可证费用,采取统一建帐,分户管理的办法。
4.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按本收费办法,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纳费用、帐号:461016-92。户头:工商银行北京紫竹院分理处;代收单位: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并注明“升级机生产许可证费用”。
第一次审查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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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升降机型式 │ 管理费 │ 旅差费 │ 产品检查费 │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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齿轮齿条式SC型 │1000 │1500│ 2000 │ 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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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式SS型 │1000 │1500│ 2000 │ 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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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式SH型 │1000 │1500│ 2000 │ 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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