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
调整高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的通知
([94]国管财字第11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发[1979]83号),高级干部宿舍按规定可以配备服务人员,本人愿意自雇的公家发给自雇费。
鉴于物价调整等因素,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高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调整为140元。本通知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调整高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的通知》([86]国管财字第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