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
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
(1994年6月30日 司发[1994]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将于七月一日起施行。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活动的基本法,它的实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体现。各地公证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解放思想,抓住机遇,认真贯彻执行
《公司法》,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证明、服务、沟通、监督作用,积极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预防纠纷,为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稳定经济秩序作出应有的贡献。为做好这一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和企业向公司制改造的要求,各地公证机构要积极运用公证手段,对企业改造、资产清点、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股票发行等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认真办好公司章程公证、公司创立大会公证、公司股权转让公证、股权证公证、公司董事会决议公证、股票认购证抽签公证、股票的承销、赠与、交换、继承公证、企业资产清点、评估、分割公证;同时,要通过法律咨询、代拟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帮助策划、提供法律顾问、现场监督、代理等,尽早介入公司设立活动,拓展公证服务的深度、广度。
二、公证机构办理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方面公证事务主要依据《决定》、《
民法通则》、
《公司法》、《
民事诉讼法》、《
公证暂行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以及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配套规章。在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相违背的前提下,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应当作为当地办理公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