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证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明晰企业产权、清理企业债权债务方面的公证业务。通过办理企业资产清点、评估、产权确认、财产分割公证以及资产委托代管协议、债权文书公证等,为明晰企业产权关系,确定企业债权债务,完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公司法人财产制度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通过办理股权转让协议、企业拍卖、租赁等公证,建立平等、公正的企业资产流转机制,防止低价、无偿或高价处理国家或企业资产等不法行为发生,为调整产业结构,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控股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建立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
八、进一步做好公司资格、担保、投资、委托等事务公证:
1、根据
《公司法》第
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为公司和子公司办理法人资格公证,但不能为分公司办理法人资格公证;对分公司申办资格公证的,应按《公证书格式(试行)》第十三式(之一)出具法人的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经济组织资格公证书。
2、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
《公司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公司之间投资、融资方面的公证事务。
3、公证机构办理涉及公司财产的担保、抵押公证时,应当遵守
《公司法》第
六十条、第
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
4、公证机构要积极为公司在境外投资、设立机构和开展贸易活动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按照国际惯例,积极开展公司章程、营业证书、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股东声明(承诺)书等公证业务。
5、根据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中没有特别规定时,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应当由公司董事长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而不能以经理签名代替董事长签名。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望及时报部。
附件:1.公司章程公证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