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继承人确定后,要按本通知所列项目和要求认真准备申办遗产继承公证的文件,及时送本地公证处,代理继承人申办公证,并按公证处要求作必要的补充、修正。
此项工作时间紧、难度大。凡有一定线索和寻找可能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要集中人力,突击寻找,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申办公证的时间一般应在8月18日以前。逾期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即不宜再办理此项事务。
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要向所属组织宣传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政治意义,提高他们的认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要卓有成效地组织基层的寻找工作。保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与公证机构的配合协调,并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及公安、民政、史志、台办等部门的重视、支持。此项工作结束后,要将情况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基层工作处于9月5日以前汇总报司法部基层工作局。
二、各地公证处要积极、准确、快速地为已死亡的去台老兵的亲属办理继承遗产的有关公证书。
1、与当地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密切配合,认真核实有关证据。对于经调查核实确实是去台老兵的合法继承人的,要迅速、准确地出具有关公证书。
2、原则上去台老兵的遗产继承公证应按照我部司发[1991]085号《
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办理,由于时间紧迫,对于已经死亡的去台老兵遗产的继承公证,可予以适当变通。凡是能够提供死者姓名、性别、籍贯、出生日期、死亡时间、生前住址,以及继承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与死者的亲属关系等证明文件的,公证处均可为继承人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书等公证书。由于年代久远,对于查不清被继承人父母姓名的,在公证书中可不写其父母姓名、只写明父母死亡即可。
3、对于有数名继承人,而只查找到其中一个继承人,其他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可以由该继承人作为共同遗产管理人发表声明,全权出面办理有关公证事项并委托代理人申请继承。待遗产继承回来后,其他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可由公证处以提存方式予以保管。
4、为了保证遗产的顺利继承和调回,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可以委托以下一些机构和个人:
(1)台湾律师。
台湾至正律师事务所王震南律师 该律师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有业务联系,特别是在老兵遗产继承方面有些优势。公证处可通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与王震南律师联系,直接委托王律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