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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辅导机构资格审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辅导机构资格审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18日 证监发字[1994]101号)


各证券经营机构:
  建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辅导制度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完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使上市辅导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市辅导机构由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
  二、为了确保辅导机构的辅导能力和辅导质量,证监会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申请从事上市辅导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对获取资格的机构每年进行复审。
  三、拟申请辅导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认真学习证监会下发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辅导办法等有关辅导制度的法规和文件,制定内部辅导操作规则,充实具有辅导能力和经验的人员,并有效地开展辅导业务培训。
  四、证券经营机构取得辅导资格后,为加强其上市辅导力量,可以自身的名义聘请具有辅导资格的承销团成员或具有从事证券机关业务资格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帮助其进行上市辅导。
  五、申请上市辅导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是合法证券经营机构;
  2、符合证监机字[1993]45号文件第四条第1、2、3、4项规定;
  3、具有三年以上代理发行证券的业绩,或者具有一年以上代理发行股票的业绩并担任过主承销;
  4、具有专职从事上市辅导业务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人数不少于五名;
  (2)具有中级以上会计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律师资格的三类人员的比例为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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