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重点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8月20日 银发(1992)19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辽宁、天津、上海、江西、江苏、南京、湖北、河北、陕西、甘肃、四川、重庆、贵州分行,国营五四一厂: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重点库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你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重点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重点库的统一管理,保证发行基金调拨业务的正常运行,保障库房、库款的安全,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和《
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在部分地区设立总行重点库(以下简称重点库)。重点库是一级发行库,是人民银行发行库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重点库的建立或撤并,由总行根据总体布局规划决定。
第四条 重点库总的管理原则是:总行直属、分行代管。重点库的货币发行业务,由总行直接通过代管行发行部门管理。其余的有关管理,由所在地分行全权负责。
第五条 重点库编制隶属所在地代管行,分行行长兼任重点库主任、主管行长、货币发行处处长兼任副主作,并指定一名副处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业务情况,可将重点库建制定为副处级,接受分行货币发行部门的领导。重点库下设科级相应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重点库按照国家货币发行的需要,对人民币发行基金的入库、保管、调拨由总行统一安排,代管行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重点库接受印钞、造币厂产品入库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