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重点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重点库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印制生产计划及产品入库单,办理印制产成品入库。对必须按期完成入库的特殊产品,应按计划监督印钞、造币厂定量、定期解缴入库。
  二、凡直接接收印钞、造币厂解缴入库的重点库,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标准,严格检查入库产品的封装质量。不达行颁标准的,不得接收入库。
  三、重点库根据情况可对入库产品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总行。
  第八条 重点库发行基金调拨的管理
  一、重点库根据总行签发的调拨命令,办理发行基金调拨。
  二、重点库调出发行基金时,按要求登记箱外代号。执行发行基金运送任务,应严格遵守保密、保卫、押运等有关规定,责任到人,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重点库发行基金调拨业务核算必须贯彻帐、实分管原则,做到先入库后记帐、先记帐后出库,保证帐实相符。月末由重点库编制重点库发行基金库存券别月报发行部门统一编制报表报送总行。
  第十条 重点库调出发行基金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对需要长期储备的发行基金,应不定期倒库查数。
  第十一条 重点库发行库房应实行科学管理。防止火灾、水灾、潮湿、霉烂、虫蛀、鼠咬、盗窃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重点库应安装标准金库门,并做好库门的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库必须建立严格的查库制度。总行应不定期对重点库进行综合检查。重点库主任应组织本行监督部门遵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库房、库款进行检查,对库房库款安全负责。查库中发现的问题和查处情况应及时报告总行。
  第十四条 重点库财务和各项费用开支按《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所在地人民银行纳入本行财务计划统筹安排,由重点库编报年度开支计划,具体管理办法可由分行会计处、发行处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重点库及其附属用房、专用运钞车、发行专用机具、电脑监控系统等固定资产及大型机具,列入代管行固定资产帐户,提取折旧基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重点库财产的转移、报废、更新等须经总行核准。
  第十六条 重点库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管库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坚持先审后用,边用边考察的原则。分行选定管库员后报总行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