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1994)

  三、遵守法律和纪律
  新闻工作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及宣传纪律。
  坚定地宣传、贯彻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利用自已掌握的舆论工具,宣传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内容。
  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
  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或偏袒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
  保守党、国家、军队和科技、金融、商情等秘密,注意保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维护包括申诉权在内的应有权利。
  四、维护新闻的真实性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不得捕风捉影,不得想像虚构,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歪曲事实。
  力求全面地看问题,防止主观性、片面性、绝对化,努力做到从总体上、本质上把握事物的真实性。
  工作要认真负责,避免报道失实。如有失实,应主动承担责任,采取补救措施。
  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新闻工作者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反映事物,做到客观公正。
  采写和发表新闻,不得从个人或小团体私利出发,不得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发泄私愤,或作不公正的报道。
  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尊重科学,尊重实践,对于有争议的学术问题,不任意褒贬,不武断偏袒。
  六、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
  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和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廉洁自律,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克服行业不正之风。不刊发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不得以新闻或版面作交易,索要钱物,牟取私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被报道地区、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或有价证券。
  新闻活动和经营活动要严格分开。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或其他经营活动,从中牟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