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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涉外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8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1988年6月18日)废止(原因:已被1987年9月1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专发〔1987〕146号文《关于短期邀请的外国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所代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的规定》的通知
(1984年8月30日 国办发〔1984〕77号)


  现将《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
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的规定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一、适用范围

  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批准短期邀请来华讲学、指导科研生产、办短训班、进行非贸易性技术交流、搞合作科研等方面的国外专家(以下简称短期邀请专家),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可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来华考察、学习、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的国外人员。

  二、旅费

  (一)国际旅费:短期邀请专家的往返国际旅费,应争取由其自理。争取不到时,凡确有真才实学并为我急需的,可由邀请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批准,提供捷径航线的普通机票。

  专家如带配偶随行,其配偶往返国际旅费原则上由其自理,有特殊情况者,经批准也可由我方提供单程或双程机票。

  (二)国内旅费:我方专门邀请的专家,自我国入境口岸至讲学或工作地点的旅费由我方承担。以来华探亲、旅游或参加国际会议为主,应邀顺便进行讲学、交流的专家,其专程至讲学或工作地点的往返旅费亦可由我方负担。

  专家的配偶在我国内的旅费自理。

  三、生活费

  (一)短期邀请专家在华期间,我方不发工资,其生活费可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两种办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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