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膳食费、住宿费、上下班交通费、洗衣费由我方负担,同时从抵境之日起至离境之日止,每人每日可发给零用费十五元至五十元(人民币,以下同)。
第二,除由我方负担住宿费、上下班交通费、洗衣费外,每人每日可发给膳食补贴费、零用费三十元至六十五元。
如短期邀请专家是以来华探亲、旅游或参加国际会议为主,应邀顺道讲学、交流的,可由我方提供在讲学、交流期间的生活费。支付办法同上。
(二)对短期邀请专家的配偶,凡专家的生活费采用第一种办法支付的,其膳食、住宿费可由我方负担;凡采用第二种办法支付的,其住宿费可由我方负担,膳食费自理,每日可发给膳食补贴费十五元。
(三)短期邀请专家及其配偶的私事用车、私事长途电话等费用均由其自理。
四、游览参观
对短期邀请专家,可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成绩大小和在国际上的影响,由主要邀请单位或委托国际旅行社安排四至十天的游览参观活动。专家及其配偶在游览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零用费仍按第三条规定办理。专家游览补贴费掌握在四百元至九百元之内。
五、外汇
根据短期邀请专家的需要,可在我方发给专家本人生活费50%以内的兑换外汇。在经济特区工作的专家可超过此比例兑换外汇。
六、医疗费
短期邀请专家在华期间的急诊医疗费,原则上由我方负担。如专家在其国内已向保险公司支付医疗保险费的,可以在征得专家同意后,按其国内医疗保险的规定,凡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可先由我接待单位垫付,待专家回国结算后,汇还我方;凡由专家自付的医疗费用,可由我方负担(镶牙、补牙、整容、非医疗性滋补药品和保健医疗费用均自理)。
专家配偶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其自理。
七、收费标准
(一)对短期邀请专家及其配偶在宾馆、饭店膳食、住宿的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接待邀请外宾的收费标准执行;外出旅游参观期间按国家规定的零散旅游外宾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短期邀请专家及其配偶乘坐火车者,按铁路第二种票价购票,乘坐飞机者,按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旅游局、国务院侨办《关于国内航线实行一种运价的通知》((84)民航局字第087号)有关规定购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