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民政部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八)每年向部长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九)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部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根据需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四)对在审计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制止;
(五)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六)对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部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条 部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程序:
(一)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小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拟定审计工作方案,经领导审核后组织实施;
(三)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部长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被审计单位执行;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财务和机关事务司提出申诉,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0日内答复;
(六)对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或追踪调查,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在审计过程中,及时收集证明材料,编写工作底稿,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以及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要求实施审计;
(二)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