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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修订)

  填 表 说 明
  1、填写时请使用黑色或者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2、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各栏目只能选择一项;
  3、“邮寄地址”栏,填写可通过邮寄送达的地址;
  4、“电子信箱”栏,填写接收电子邮件的e-mail地址,尚未申请电子信箱的可以不填写;
  5、“机动车”栏的“品牌型号”项目,按照车辆的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标注的内容填写;
  6、“机动车所有人签字”栏,机动车属于个人的,由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由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签字;
  7、“代理人签字”栏,属于个人代理的,填写代理人的姓名、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在代理人栏内签名,不必填写经办人姓名等项目;属于单位代理的,应填写代理人栏的所有内容,代理单位的经办人签字;属于单位的机动车,由本单位被委托人办理的不需填写本栏;
  8、“号牌种类”栏,按照大型汽车号牌、小型汽车号牌、普通摩托车号牌、轻便摩托车号牌、低速车号牌、挂车号牌、使馆汽车号牌、使馆摩托车号牌、领馆汽车号牌、领馆摩托车号牌、教练汽车号牌、教练摩托车号牌、警用汽车号牌、警用摩托车号牌填写。

  附件2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号牌种类

 

号牌号码

 

申请事项

变更后的信息

□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名称

 

 

□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变更所有人

 

□住所在车辆管理所辖区内迁移

□变更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电子信箱:

移动电话:

□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

转入:     省(自治区、直辖市)            车辆管理所

□变更后的使用性质

□公路客运

□公交客运

□出租客运

□旅游客运

□租赁

□货运

□教练

 

□幼儿校车

□小学生校车

□其他校车

□危险化学品运输

□警用

□消防

 

□救护

□工程救险

□营转非

□出租营转非

 

□更换发动机

变更后的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及代理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更换车身/车架

□变更车身颜色

□更换整车

 

 

机动车所有人签字:

 

□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码

 

 

 

□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

 

 

 

□变更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年   月   日

 

代理人

姓名/名称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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