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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修订)


  填 表 说 明

  1、填写时请使用黑色或者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2、“申请事项”栏为选择项目,请在相应栏内“□”中划“√”,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备案的可多选;
  3、“邮寄地址”栏,填写可通过邮寄送达的地址;
  4、“电子信箱”栏,填写接收电子邮件的e-mail地址,尚未申请电子信箱的可以不填写;
  5、“机动车所有人签字”栏,机动车属于个人的,由变更后的现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由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签字;
  6、“代理人签字”栏,属于个人代理的,填写代理人的姓名、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在代理人栏内签名,不必填写经办人姓名等项目;属于单位代理的,应填写代理人栏的所有内容,代理单位的经办人签字;属于单位的机动车,由本单位被委托人办理的不需填写本栏;
  7、“号牌种类”栏,按照大型汽车号牌、小型汽车号牌、普通摩托车号牌、轻便摩托车号牌、低速车号牌、挂车号牌、使馆汽车号牌、使馆摩托车号牌、领馆汽车号牌、领馆摩托车号牌、教练汽车号牌、教练摩托车号牌、警用汽车号牌、警用摩托车号牌填写。

  附件3
  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号牌种类

 

号牌号码

 

申请事项

□抵押登记    □解除抵押登记      □质押     □解除质押

 

  机动车所有人及代理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机动车所有人    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

 

 

机动车所有人签字:

 

 

机动车所有人的代理人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电子信箱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抵押权人/典当行

姓名/名称

 

 

  抵押权人/典当行及代理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抵押权人/典当行签字:

 

   年   月   日

 

电子信箱

 

抵押权人/典当行的代理人

姓名/名称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填 表 说 明

  1、填写时请使用黑色或者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2、“申请事项”栏为选择项目,请在相应栏内“□”中划“√”;
  3、“邮寄地址”栏,填写可通过邮寄送达的地址;
  4、“电子信箱”栏,填写接收电子邮件的e-mail地址,尚未申请电子信箱的可以不填写;
  5、“机动车所有人签字”栏,机动车属于个人的,由变更后的现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由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签字;
  6、“抵押权人/典当行签字”栏,由抵押权人或者典当行的被委托人签字,抵押权人属于个人的,由抵押权人签字。由代理人代为办理,抵押权人或者典当行不签字;
  7、“代理人签字”栏,属于个人代理的,填写代理人姓名、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在代理人栏内签名,不必填写经办人姓名等项目;属于单位代理的,应填写代理人栏的所有内容,代理单位的经办人签字;属于单位的机动车,由本单位被委托人办理的不需填写本栏;
  8、“号牌种类”栏,按照大型汽车号牌、小型汽车号牌、普通摩托车号牌、轻便摩托车号牌、低速车号牌、挂车号牌、使馆汽车号牌、使馆摩托车号牌、领馆汽车号牌、领馆摩托车号牌、教练汽车号牌、教练摩托车号牌、警用汽车号牌、警用摩托车号牌填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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