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法发[19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请注意总结审理这一类案件的经验;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10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决定》一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二、实施《决定》一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下同)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