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实施
《决定》第
一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因侵犯著作权曾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四、以营利为目的,实施
《决定》第
二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五、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
《决定》第
一条所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六、实施
《决定》第
一条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
《决定》第
一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销售明知是
《决定》第
一条规定的其他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