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第10号、第15号、第24号和第30号公告中列明技术规格以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应按本公告规定予以照章征税;对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或增加商品项变更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
对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海关总署2008年第29号公告中列明技术规格以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按该公告的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仍然采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在进行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时,其“征免方式”应填写“特案”。
2008年9月15日前,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中有本条前两款所述公告中列明技术规格以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且海关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仍按现行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调整免税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税则号列对照表
二00八年九月二日
附件
调整免税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税则号列对照表
公 告 名 称
| 重大装备整机名称
| 对应税则号列
|
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
| 自动络筒机
| 84454010
|
喷气织机
| 84463050
|
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公告
| 电牵引采煤机
| 84303100
|
刮板输送机
| 84283990
|
刮板转载机
| 84283990
|
提升机
| 84251100,84251900
|
液压支架
| 84798990
|
大型破碎站
| 84742010,84742020
84742090
|
固定式带式输送机
| 84283300
|
海关总署2008年第15号公告
| 履带式拖拉机
| 87013000
|
轮式拖拉机
| 87019011
|
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
| 84335100
|
马铃薯联合收获机
| 84335300
|
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
| 84335990
|
马铃薯种植机
| 84323000
|
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
| 84323000
|
水稻覆土直播机
| 84323000
|
采棉机
| 84335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