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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失效]

  九、擅自将公用的消防设备、消防工具移作他用的;

  十、未经当地政府许可,烧山、烧荒,尚未造成灾害的;

  十一、失火烧毁国家财物、合作社财物或者他人财物,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九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经政府许可,购买、持有体育运动所用的枪支、弹药或者保管、使用这种枪支、弹药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未经政府许可,制造、购买、持有猎枪或者开设修理猎枪的工场的;

  三、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四、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五、组织群众性集会,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发生人身伤亡危险,经指出不加改善的;

  六、渡船超载,或者船身破损有沉没危险,经督促不加修理,继续使用的;

  七、在发生狂风、洪水有沉船危险的时候强行摆渡,不听制止的;

  八、争先抢登渡船,不听制止,或者强迫渡船驾驶人超载摆渡的;

  九、公共娱乐场所售票超过定员可能造成事故,不听劝阻的;

  十、公共娱乐场所在开放时间内,没有保持出入口、太平门的畅通的。

  第十条 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用猥亵的言语、举动调戏妇女的;

  二、殴打他人的;

  三、辱骂他人,不听劝阻的;

  四、故意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损害公有财产或者公民财产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偷窃、许骗、侵占少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二、带头起哄,拿走农业生产合作社少量财物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损害公有财产或者公民财产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伤害牲畜,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损害田地里的农作物或者瓜田、果园中的瓜类、果实,不听劝阻的;

  三、损坏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具、小型水利设施或者其它生产设备,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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