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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附: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出质人:
  质权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 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
  2.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 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

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出质人、质权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3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股 权 出 质 登 记 审 核 表
  质权登记编号: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提出申请日期

 

  

受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通知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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