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拟订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有关政策,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 (赠)款;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承担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六)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
研究分析国际财经问题;承担有关国际多边和双边财经合作事宜;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贷 (赠)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转贷 (赠)、偿还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中国理事和执行董事会办公室等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十七)对外财经交流办公室。
承担国务院交办的与有关国家政府开展财经对话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及对话方案,承办有关协调、联络和磋商工作。
(十八)会计司。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拟订并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九)监督检查局。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指导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业务工作。
(二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十一)人事教育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承担国家会计学院有关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起草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改革工作。承办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财政部机关行政编制为680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5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4名(含部长助理3名、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司局级领导职数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