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新增人民法院公文发文代字的通知
(法办〔199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有些高院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成立一些机构,并就如何确定发文代字请示我院。经研究,对我院1992年下发的《人民法院公文编号办法》中的发文代字补充如下:
经济审判第一庭(经一) 经济审判第二庭(经二)
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一) 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二)
立 案 庭(立) 审判监督庭(督)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赔偿) 知识产权庭(知)
少年案件审判庭(或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等)(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