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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新增人民法院公文发文代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新增人民法院公文发文代字的通知
(法办〔199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有些高院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成立一些机构,并就如何确定发文代字请示我院。经研究,对我院1992年下发的《人民法院公文编号办法》中的发文代字补充如下:
  经济审判第一庭(经一)   经济审判第二庭(经二)
  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一)   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二)
  立  案  庭(立)    审判监督庭(督)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赔偿)  知识产权庭(知)
  少年案件审判庭(或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等)(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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