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层次人才培养
1.高素质审判人才培养
贯彻人才强院战略,重视高层次人才在队伍建设中的标杆作用和引领作用。立足现有法官队伍,结合岗位培训,有计划地选派一批具有培养潜力的优秀法官进行高层次的专门培训,采取到国家法官学院及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进行系统培训,到国外著名大学和法院学习、培训,创造到不同审级法院交流锻炼的机会,鼓励开展相关审判领域的司法理论与实务研究等方式,加快高素质审判人才的培养步伐。规划期内,全国法院要重点培养10000名以上具有一定理论素养和审判实践经验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骨干,培养100名以上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并在专门法律领域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学术地位的审判业务专家。
2.复合型法官培养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快培养一批既懂法院审判业务工作,又熟悉经济、管理、科技、心理、社会、信息、外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等其他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官,适应跨专业审判的需要。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在法院内部的相近业务部门实行岗位轮换,定期选送有一定其他专业知识基础的法官参加第二专业学习,选派部分法官到金融、证券、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管理等机构进行短期交流。
3.高级司法政务管理人才培养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专门人才培训,提高司法政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通过选送人员参加本岗位专业知识进修,到相关机构交流等方式,重点培养一批思想政治工作、行政事务管理、人才资源管理、计算机应用开发及网络管理等高级专门人才。
(三)学历教育
鼓励符合条件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特别是中青年法官,本着学用一致原则,积极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要逐步形成一个具有法学(法律)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法官群体。到2010年,法官中研究生层次人数要比2005年翻一番,力争达到20000人,其中,东部地区法院、中部地区法院、西部地区法院法官中研究生层次人数所占比例分别达到该地区法官总数的15%、9%和6%。
继续做好本科学历教育,重点加强和支持西部地区法院本科学历教育,力争使通过专项培训取得继续任职资格的西部贫困地区法官达到
法官法要求的学历条件。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牢固树立教育培训工作是法院人才资源开发和司法能力建设基础的观念,将其作为推动法院工作与发展的关键来抓。要结合本地区、本法院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提出有效的工作措施。各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培训任务的落实,真正形成统一协调、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理论学习和研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