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7号)的规定,邮政网点办理居民储蓄业务必须符合储蓄机构的设置条件,并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目前尚未取得许可证已开办储蓄业务的邮政储蓄网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汇总后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申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核发许可证后可办理居民储蓄业务。
  五、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农业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指导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和发展。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典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典当机构设立的审批和业务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现有典当机构进行清理和规范,对超业务范围办理银行业务的,要限期予以纠正。
  七、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禁止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同级计划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债券和彩票的管理,在国家下达的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内,负责发行债券的审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律不得向社会集资和擅自发行彩票。对违反发行债券和彩票有关规定者,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八、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除国家授权机关批准外,任何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其他国家预算内事业单位、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都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地方财政部门、工商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和投资比例。所有金融机构都必须依法纳税,依法经营,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