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不得利用共用天线系统进行有线电视行政区域联网的复函
(1993年6月19日)
安徽省广播电视厅:
现就你厅1993年6月11日《关于非广播电视系统单位设置的共同天线系统可否进行行政区域性联网的请示》,答复如下:
一、灵壁县邮电局开办的所谓“有线电视共用天线系统”向社会联网,实际上是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站,并非《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下称部2号令)、《<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部5号令)所规定的共用天线系统。“共用天线系统”只是在某一个独立的建筑物设置的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并供用户收看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不存在社会联网或行政区域联网的问题。按部2号令、部5号令的规定:只有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才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行政区域有线电视联网,共用天线系统和非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站应按规划并入本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部2号令第13条、部5号令第7条均规定: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一律由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因而,灵壁县邮电局无权开办或变相开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