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地方都要在“八五”计划的基础上,提高水利基本建设投资比重,同时走依靠社会力量办水利的路子,多方开辟水利建设资金来源。要建立水利专项建设基金,增加长期优惠水利建设贷款,提高利用外资的比重,发行水利债券,完善水利工程有关收费制度。
(十八)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广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各地要按照综合治理、讲求实效、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充分发挥我国农村劳动力多的优势,组织群众年复一年地坚持干下去。努力扩大灌溉面积,积极推广节水型农业,增施有机肥料,大力发展农田林网建设,把有灌溉条件的中低产田大部分建成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农田。重视中小河流和低洼易涝区治理。加强现有水利设施管理,切实解决水利工程年久失修、效益衰减的问题。在山区和丘陵区要加强水土保持,搞好小流域治理。积极搞好乡镇供水和牧区水利建设。加强水电建设及其他能源开发,加快农村电网和农村初级电气化县建设。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缺水地区人畜饮水困难,贫困山区做到人均半亩到一亩稳产高产的基本农田,在全国实现县县通电。
“八五”期间,国家继续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扶持水利、农田基本建设及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灾害频繁。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有关部门,都要长期重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六、较大幅度地增加农业投入加快发展农用工业
(十九)中央、地方、集体和农民都要增加农业投入,逐步建立和健全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相结合的投资体系。国家投入主要用于治理大江大河大湖的骨干工程、农业重点基础设施和商品粮棉基地等建设。农业生产投入和以农田水利为中心的基本建设,主要依靠集体和农民,特别是靠农民的劳动积累。
(二十)国家要逐步增加农业投入。“八五”期间,国家计划内、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农用工业投资都要逐年增加,并提高农业利用外资的比重。财政支农资金也要稳步增长。县级机动财力应主要用于农业。已定的农业发展基金和其他各项农业专项资金,都要保证提足用好。部分财政支农资金继续有偿周转使用。
国家银行要继续把支持农业发展放在信贷工作的首位,确保农业贷款略高于全国银行贷款增长幅度。要扩大专项农业中长期低息贷款,安排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适当增加乡镇企业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信用合作社在交足准备金、留足业务备付金后,适当多存多贷,支持农业生产。
加强各项农业资金的宏观协调,改变目前管理、使用过于分散的状况,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扩大险种范围,鼓励农民和集体投保。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逐步建立农村灾害补偿制度。
(二十一)大力发展农用工业,推进农业机械化。保证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量逐年有所增加,并努力调整产品结构,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有计划地新建一批大化肥厂及化学矿山,加快改造中小化肥厂。重点建设一批农药科研开发基地,有计划地改造农药骨干企业。农机工业要根据各地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大中小型协调发展,各类机具成龙配套,促进农业机械的推广和应用。国家对农用工业要实行投资倾斜和其他扶持政策,其所需的原材料和能源,要优先安排、保证供应。
(二十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积累制度。集体资金要更多地用于农业基本建设,搞好“以工补农”、“以工建农”。继续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要规定每个劳动力的集体积累工数量,由集体统一组织,本着互助互利的原则,改善当地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引导农民正确处理生产与生活、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把资金尽可能用于发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