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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CFO)职业资质水平测试合格证书定期签注管理条例(暂行)

中国总会计师(CFO)职业资质水平测试合格证书定期签注管理条例(暂行)
(中总协[2008]31号)

  第一条 通过总会计师(CFO)职业资质水平测试、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的总会计师(CFO)职业资质水平测试合格证书(简称总会计师(CFO)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者具有履职能力与水平的证明。按照《总会计师(CFO)职业资质水平测试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取得总会计师(CFO)资格证书者,应参加相关后续教育培训,以不断提高证书持有者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维护证书的有效性。为此,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对总会计师(CFO)资格证书签注管理有关事宜,做出相关规定。

  第二条 总会计师(CFO)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签注一次。证书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签注后方具有连续有效性。

  第三条 签注的内容为:持证人在三年期间的职业情况,所接受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第四条 填写《总会计师(CFO)资格证书持证人职业发展登记表》。

  第五条 持证人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以学时记录为签注依据。担任现职总会计师等相应职务的持证者,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2学时的后续教育培训;未担任总会计师等相应职务的持证者,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学时后续教育。

  第六条 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1.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境内外业务培训。培训结束时,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将为培训者签发《总会计师培训课程结业证书》同时记录其所完成的培训课时。结业证书可作为证书签注的依据。

  2.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地方协会、分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同时记录其所完成的培训课时。结业证书可作为证书签注的依据。

  3.参加北京、上海和厦门三地国家会计学院组织的教育培训,结业证书作为证书签注的依据。

  4.参加教育部系统所属专业院校开设的专业课程或继续教育课程学习,结业证书可作为证书签注的依据。

  5.参加总会计师(CFO)职业资质水平测试项目授权机构组织的,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批准备案的后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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